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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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特殊教育學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九月廿二日成立大會通過        

內政部五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內社字第二九四三二七號函核准施行

內政部七二年一月二日台內社字第一二三九二號函核准施行     

內政部七三年一月廿六日台內社字第二○三六二七號函核准施行 

內政部七五年五月廿三日台內社字第四一二九三三號函核准施行 

內政部九十年十一月廿七日台北(九十)內社字第九○七四一七○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九一年四月十一日台內社字第○九一○○六三一六七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九一年七月五日台內社字第○九一○○二一八○九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九一年十月廿九日台內社字第○九一○○三四五七五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特殊教育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Special Education Associ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簡稱SEAROC。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研究及促進特殊 教育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

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與調查特殊教育有關問題。

二、加強特殊教學方法之研究與改進。

三、蒐集、編印特殊教育資料。

四、設計研究及製作有關特殊教育之教學器材。

五、勵並協助特殊教育人員之進修。

六、推行特殊教育實驗工作。

七、喚起社會對特殊教育之重視,促進特殊教育之發展。

八、聯絡國內外特殊教育機關團體及社會慈善團體。

九、其他依照宗旨應進行之工作。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

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

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及名譽會員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從事特殊教育研究或服務之教育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贊同本會宗旨,經理監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特殊教育機關及有關團體,贊同本會宗旨,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名譽會員:凡對於特殊教育之研究或推行,有重大貢獻者,由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推選為名譽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罷免權。

   四、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上之利益。

   五、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勢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連續三年未繳交常年會費者,視同自動離會,註銷其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 織 及 職 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會員大會)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如下:

        一、本會為有效處理與推動相關事務,得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二、會員代表必須為本會會員。

    三、會員代表以分區比例選出,分北、中、南三區,各分區每二十五人選出會員代表一人,由各分區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四、本會各分區範圍如下:

                            北區:台北市及宜蘭縣、基隆市、台北縣、桃園

                                  縣、新竹縣、新竹市、花蓮縣、金門縣、

                                  連江縣等。

                            中區:苗栗縣、台中縣、台中市、南投縣、彰化

                                  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等。

              南區:高雄市及台南縣、台南市、高雄縣、澎湖

                    縣、屏東縣、台東縣等。

          五、各區選舉之人數採無條件進位法計算。

          六、會員投票方式為先將選票寄送各會員,採通訊方

              式投票。

          七、會員代表候選人產生方式-分區會員代表候選人

              名單由理監事提名,經理監事會審查決議後公佈

              實施。

   八、會員代表任期貳年,配合理監事選舉,每二年

         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決議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二七人,監事九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記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推之綜理會務;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負責召集理事會,擔任主席,並對外代表本會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推之。常務監事負責召集監事會。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一人互推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貳年,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卸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會下設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秘書長、副秘書長秉承理事長處理日常業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會設下列各工作小組:

        一、會員服務組:負責會員之登記、會籍之管理及辦理各種活動與會員康樂等事宜。

        二、研究組:負責研究調查特殊教育有關問題。

        三、編譯組:負責蒐集編譯國內外最新特殊教育資料

            ,提供會員參考,並負責特教季刊、資優季刊出

            版事宜。

        四、公共關係組:負責國內有關機構、團體、學者、

             專家之聯繫,際文教交流與資料交換等事宜。   五、總務組:負責庶務、經費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之事

            項。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分別由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佰元,個人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捌佰元,團體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永久會員:個人會費一次繳足新台幣壹萬元,團體會員一次繳足新台幣貳萬元者,永遠免除其常年會費。

二、事業費。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孳息。

六、政府補助費。

七、機關團體及個人捐助。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表、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91919日第十七屆理監事第六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並報經內政部 911029日台內社字第○九一○○三四五七五號函准予備查